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22年4月修订)
鉴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
有关文件要求,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 修改后 备注
原第二条: 现第二条: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和法规的规定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修订下简称“公司”),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 公司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得营业执照
原第三条: 现第三条:
公司于 2008 年 4 月 28 日经中国证监会 公司于 2008 年 4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7,669 万股,该普通股股票于 2008 年 5 月 23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修订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7,669 万股,该普通股股票于 2008 年 5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现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新增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原第二十条: 现第二十一条: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 修订
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
易。 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原第二十九条: 现第三十条: 修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他情形的除外。 外。
…… ……
原第三十七条: 现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修订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第三十九条: 现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对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
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
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不得干预公司
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
计划或指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
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
形式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一旦发
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
的,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对该股东所持股份进
行司法冻结,该股东应尽快采取现金清偿的
方式偿还,如不具备现金清偿能力的,公司
董事会应通过变现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以偿
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维
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
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应立即返还被侵占的公
司资产,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
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
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请罢
免该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如违反公司治理相关法律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
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可
以督促其引咎辞职,或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请
罢免该名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原第四十条: 现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修订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发行优先股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修改本章程;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修改本章程; 所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所作出决议; 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保事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30%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 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计划;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者作为计算数据;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他事项。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