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1-079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新锂能”或“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2、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修订内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8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0-109)。
3、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至 2020 年 7 月 24 日期间,在公司及其子公司
的内部宣传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监事会关于第一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122)。
4、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并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125)。
5、2020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并确认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相关事项发表明确
的 同 意 意 见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2020 年 12 月 5 日 刊 登 于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4)。
6、2021 年 8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对 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65,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监事会亦对拟回购注销股份的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注销。
鉴于赵射、吴晓佳、魏婉秋共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
励资格,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65,000 股。
2、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人民币 6.95 元/股。
3、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事项公司应支付的回购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451,750 元,所需资金来源
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67,927,038 19.43% 167,862,038 19.42%
无限售条件股份 696,377,917 80.57% 696,377,917 80.58%
股份总数 864,304,955 100% 864,239,955 100%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相关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将该等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经合理查验,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拟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已由公司董事会通过依法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说明了回购原因和依据,明确了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独立董事亦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亦已召开会议对相关事宜予以审核,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
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程序,公司亦已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将该等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注销需在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还应当就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合法、合规,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