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0-164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新锂能”或“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等议案。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2、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修订内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8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0-109)。
3、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至 2020 年 7 月 24 日期间,在公司及其子公司
的内部宣传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监事会关于第一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122)。
4、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并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125)。
5、2020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并确认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相关事项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
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认购意向反馈,其中 3 名激励对
象因离职不再满足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授予条件、5 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余激励对象均继续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62 人调整为 54 人,首次授予数量由 999 万股调整
为 577.5 万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相关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调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
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的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调整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经合理查验,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盛新锂能董事会具备根据股东大会的有效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作出调整并确定授予日的主体资格,其所作出的调整以及确定的授予日均不存在违反《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之规定的情形,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合法有效;截至相关董事会决议作出日,盛新锂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所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盛新锂能已就本次授予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亦已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盛新锂能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盛新锂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确定的授予日、授予价格以及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盛新锂能不存在不符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5、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有关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