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3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
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华股份”)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李晓奇女士的通知,李晓奇女士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6,767,173 股协议转让给司徒民景先生。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转让及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19 年 8 月 16 日,李晓奇女士与其配偶司徒民景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
议》,李晓奇女士将持有的公司股份 26,767,1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协议转让给司徒民景先生。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李晓奇女士与其配偶司徒民景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同时李晓奇女士与李建华先生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李晓奇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协议转让前 协议转让后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李晓奇 44,391,873 8.29% 17,624,700 3.29%
司徒民景 0 0% 26,767,173 5.00%
李建华 40,768,400 7.62% 40,768,400 7.62%
合计 85,160,273 15.91% 85,160,273 15.91%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李晓奇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没有发生变化。
二、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李晓奇
身份证号:441402198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南路 156 号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司徒民景
身份证件号:H0123****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汇景新城清泉 18 座
协议转让双方李晓奇女士与司徒民景先生为夫妻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8 月 1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晓奇与受让方司徒民景签署了《股份
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出让方):李晓奇
乙方(受让方):司徒民景
2、股份转让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威华股份的 26,767,173 股(占威华股份的 5.00%)转让至
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甲方同意转让而乙方同意受让的标的股份,包括该股份项下所有的附带权利和义务。
3、股份转让价格、价款的支付方式及交割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 6.543 元/股,标的股份的转
让总价款含税合计 175,137,613 元。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对于该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书》后 5 个工作日内,
乙方须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转让股份第一期转让价款人民币 100,000,000 元。
甲方应当在第一期转让价款支付后 5 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登公司”)办理转让股份的过户手续。
乙方应当在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完成转让股份过户手续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全部剩余转让价款,计人民币 75,137,613 元。
4、协议的生效、解除与终止
(1)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后 3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乙方及支付的款项全额返还乙方。
四、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李晓奇女士于 2014 年 7 月 2 日作出承诺: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系统出售公司股份将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如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及其他股东依法做出赔偿。
截至本公告日,该项承诺正在严格履行中。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该承诺。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李晓奇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没有发生变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仍为 85,160,2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91%。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前,李晓奇女士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集合竞价减持 4,686,700
股,减持平均价格为 10.32 元,占威华股份总股本的 0.88%。
2、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3、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李晓奇女士承诺其股份变动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4、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本次协议转让双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本次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股份过户相关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关于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告知函》;
2、《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