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4 证券简称:民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1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17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5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海滨路 2 号山东蓬莱宝龙艺珺酒店。
3、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孙希民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股东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6人,代表的股份为 131,336,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365%;其中,中小股东 29 人,代表的股份为 3,479,7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72%。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8 人,代表的股份为
128,111,0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122%。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8
人,代表的股份为 3,225,4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43%。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9、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一)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0,757,42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91%,反
对 563,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91%,弃权 15,600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0,6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579%;反对 56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938%;弃权 1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83%。
2、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0,757,42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91%,反
对 563,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91%,弃权 15,600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0,6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579%;反对 56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938%;弃权 1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83%。
3、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0,775,82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31%,反
对 530,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42%,弃权 29,800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19,0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867%;反对 53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569%;弃权 2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64%。
4、审议通过了《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30,772,82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08%,反
对 533,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5%,弃权 29,800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16,0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005%;反对 53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431%;弃权 2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64%。
5、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897,42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57%,反
对 439,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4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40,6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812%;反对 43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1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769,32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81%,反
对 567,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9%,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12,5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999%;反对 56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775,82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31%,反
对 530,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42%,弃权 29,800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19,0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867%;反对 53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569%;弃权 2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64%。
8、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802,62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5%,反
对 533,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45,8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569%;反对 53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4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802,62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5%,反
对 533,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45,8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569%;反对 53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4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审议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审核并无异议。
表决结果:同意 130,788,42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27%,反
对 548,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7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31,6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488%;反对 54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5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依见律师王阳光律师发表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