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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股份: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民和股份: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34        证券简称:民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6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4月2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年存栏80万套父母代肉种
  鸡养殖园区项目”实施地点进行变更,以更加科学合理的进行养殖业务布局。募
  投项目总投资及建设内容保持不变。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46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46,913,580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12.15元/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69,999,997.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529,999.96元(含
  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60,469,997.04元。

      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4月2日全部到位,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4月2日出具了《验
  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1)第010026号。

      二、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原实施地点    变更后实施地点
                      (万元)    金额(万元)

年存栏 80 万套父母代    24,920.00      22,000.00  烟台市蓬莱区北  烟台市蓬莱区村
肉种鸡养殖园区项目                                沟镇            里集镇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后,若需履行政府有关部门的备案、审批等程序,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影响

    公司此次变更“年存栏80万套父母代肉种鸡养殖园区项目”实施地点,以更加科学合理的进行养殖业务布局,更加符合公司种鸡养殖和商品鸡养殖区域规划。募投项目总投资及建设内容保持不变。

    本次仅涉及“年存栏80万套父母代肉种鸡养殖园区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相关审核程序及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4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变更“年存栏80万套父母代肉种鸡养殖园区项目”实施地点。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4月25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变更“年存栏80万套父母代肉种鸡养殖园区项目”实施地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公司产业规划布局的合理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3、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变更“年存栏80万套父母代肉种鸡养殖园区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经过审慎考虑种鸡生产布局做出的决定,该项目在本次变更前尚未动工,本次除项目实施地点发生变化外,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化。变更不会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变更“年存栏80万套父母代肉种鸡养殖园区项目”实施地点。

    4、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等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民和股份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址事项。

    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址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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