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奥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4-031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本次《公司章程》修
订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1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者注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间限制。
2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会审议通过。 1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10%的担保;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3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保;
元; (七)公司章程或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他担保情形。
保;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
(七)公司章程或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的措施必须切实可行并能够办理相关反担保手
他担保情形。 续,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
的措施必须切实可行并能够办理相关反担保手 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
续,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限、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
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 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5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的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的
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 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知或补充通知时同时披露。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