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23-049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66号)核准,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9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27,208,77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13.22元,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359,699,939.4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7,080,448.3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2,619,491.1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817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项目”进行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近日,变更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部分子公司在相关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子公司与相关银行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三、部分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用途
郑州奥特迅新能源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
73060122000373354
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项目
南宁奥特迅新能源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
73060122000373563
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项目
西安奥特迅能源服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
73060122000373410
务有限公司 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项目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合同的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的电动汽车集约式柔性公共充电站建设运营示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伍春雷、伏江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
人/主办人自动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