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宜
的法律意见
致: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孙阳、郑忠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就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宜(以下
简称“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
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
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
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申报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备
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就公司本次预留股票期权
授予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一、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宜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
的相关事项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2013年9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
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实施考核办
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3年9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实施考核办法》,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
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
召开了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3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意向本次
股权计划激励对象47人授予192万份股票期权和7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3年11月20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3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6、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
认,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公告完成了首次授予涉及的47名激励对象获授的192
万份股票期权登记工作,期权简称:奥特 JLC1,期权代码:037636。
7、2014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年度利
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13
年12月31日总股本109,356,9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
币1.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0,935,695.00元(含税);同时,以资
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总计转增109,356,950股,转增后股本增
至218,713,900股。2013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4年5月28日实施完毕。
8、2014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
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了调
整,将激励对象由47人调整为46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92万份调整为374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0.42元/股调整为10.16元/股,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
30万份调整为6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3年6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10、2014年9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