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223 证券简称: 鱼跃医疗 公告编号:2022-042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照表
(2022 年 11 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 GDR 上市后适用的<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GDR 上市后适用的<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拟定了公司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Receipts,以下简称“GDR”)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照表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草案)》 修订内容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 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
订本章程。 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
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
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
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限公司。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江苏鱼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全体
2 公司通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 股东共同发起并由江苏鱼跃医疗设备有限
式设立, 在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于
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2007 年 6 月 28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代码为 91321100703952657W。 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
为 3200002101267。公司现在镇江市行政审
批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21100703952657W。
第三条 公司于 2008 年 4月 8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第三条 公司于 2008 年 4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 (以下简称“A 股”)2,600 万股, 于 2008 年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4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 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00 万股, 于 2008 年 4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核
交易所上市。 准, 发行【】份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
“GDR”), 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
代表【】股 A 股股票, 于【】年【】月【】
日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百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百
4 胜路 1 号; 邮政编码: 212300 胜路1号; 邮政编码: 212300; 电话:【】; 传
真号码: 【】。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实
5 100,247.6929 万元, 实收资本 100,247.6929 收资本【】万元。
万元。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文件。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 总裁(即总经理, 下同)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裁(即总经理, 下同)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前述人员均可以
6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 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
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张。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 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
7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顺延更新) 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五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
公司根据需要,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
8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部门批准, 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9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均为有面值股
元。 票, 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 , 公
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
票或 GDR。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
10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顺延更新) 份或 GDR 的外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的投资
人; 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或
符合国家境外投资监管规定下认购 GDR
的, 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的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