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223 证券简称: 鱼跃医疗 公告编号: 2022-016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2 年 4 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保证业务顺利开展,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对《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章程修订对比表具体如下:
序 更改前 更改后
号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通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 公司通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
式设立, 在江苏省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式设立, 在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用代码为 91321100703952657W。 代码为 91321100703952657W。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2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
供任何资助。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3 ......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必需。 需。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4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依照《证券
(二)要约方式;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5 ...... 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 公司股票进入代办 ......
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对公司章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 公司股票进入代
程中的本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对本
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
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
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他情形的除外。
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时间限制。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6 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股权性质的证券。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诉讼。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7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责任;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 的其他义务。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
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他义务。 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8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作出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