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3 年 12 月 5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本章程”)。
第二条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第三条 公司系经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外资资审 A 字[2007]0057 号批
准证书批准,于2007年3月22日以发起方式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企
股苏总字第 000632 号。公司于 2008 年 1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600 万股。该等股票于 2008 年 3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ORIENTAL ENER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 8 号石化交易大厦 1716-2 室
邮政编码: 21563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76,127,76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确定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有关监管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以优质产品占领市场,
拓宽经营渠道,努力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使公司股东获得最大的投资回报;同时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低温常压液化石
油气、丙烯、聚丙烯;储存化工产品(甲醇、正丙醇、异丙醇、正丁醇、异丁醇、甲苯、二甲苯、邻二甲苯、对二甲苯、苯乙烯、丙烷、丁烷);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在港区提供货物装卸、仓储、物流服务,化工产品的转口贸易、批发、进出口及佣金代理(在商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经营),公司自产产品的售后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 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现行股份结构如下:
股 东 股份数额(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外资股 456,656,700 28.97%
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 325,360,000 20.64%
优尼科长江有限公司 131,296,700 8.33%
二、内资股 1,119,471,067 71.03%
周一峰 152,610,440 9.68%
其他社会公众股 966,860,627 61.35%
总股本 1,576,127,767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1,576,127,767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 因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因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而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后得到本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4)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5)公司财务报告;
(6)公司债券存根;
(7)公司股东名册;
(8)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