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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股份:关于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17-02-09

证券简称:天宝股份          证券代码:002220        公告编号:2017-005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

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2015年8月10日召开的2015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7月25日、2015年8月11日刊登在《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要求,公司先后发布了《关于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10月12日、11月12日、12月12日、2016年1月12日、1月2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现将公司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情况提示如下: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不超过24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

持股计划之日起算,即2015年8月10日至2017年8月9日。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算,即2016年1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目前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已在解锁期,尚未售出股份。

    2、截至2016年1月25日,公司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竞价

交易累计购买公司股票2,3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0%,成交金额

为24,980,860元,成交均价为10.744元/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086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

特定对象深圳前海天宝秋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2,758,624股,并于2016年2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完成

后,公司总股本由464,727,200股增加至547,485,824股。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导致公司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比例由0.50%被动下降至0.42%。

    根据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实施了2015

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以当前公司总股本547,485,824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

现金股利人民币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7,374,291.20元。其中,公

司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因此获得现金股利116,250元(含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累计购

买公司股票2,3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2%。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公司股票均未出现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等情形。

    4、截至本公告日,未出现持有人合并持有份额超过公司股份总额10%以上,

及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情形。

    5、截至本公告日,未出现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和资金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解锁后及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的处置办法

    1、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资产全部为货币类资产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三分之二(不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3、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延期的,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及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三、其他说明

本员工持股计划后续推行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