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5-057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2年4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和《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监事会通过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并将草案报送证监会备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上述会议后,公司将有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2.2012年6月11日,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公
司将根据证监会的有关反馈意见,对草案部分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2012年6月27日,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4.2012年7月16日,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12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2年7月26日,同意向53名激励对象授予517万份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2012年8月20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工作顺利完成,期权简称:拓日JLC1,期权代码:037598。
7.2013年8月2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及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合计注销已授予的股票期权185.2万份,公司已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331.8万份。
8. 2014年8月22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及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合计注销已授予的股票期权168.2万份,公司已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163.6万份。
9. 2015年8月24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公司将注销已授予的股票期权163.6万份。本次注销后,公司股票期权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将全部注销。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原因
1.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15]004638号,公司201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239.09万元,较201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361.59%;公司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54,579.28万元,较201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46.36%。未达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201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10,000万元,2014年净利润不低于9,000万元。”,即未达到行权条件。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在第三个行权期如未达到行权条件,相应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公司将注销原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期权份额,即首次获授期权数量比例的40%,计163.6万份。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拟合计注销已授予的股票期权163.6万份,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63.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2647%。
本次注销后,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首次)将全部注销。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期权的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经营团队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职责,尽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发表的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此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股票期权注销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
2、公司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注销原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63.6万份。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15]004638号,公司201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239.09万元,较201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361.59%;公司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4,579.28万元,较201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46.36%。未达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201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10,000万元,2014年净利润不低于9,000万元。”,即未达到行权条件。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在第三个行权期如未达到行权条件,相应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公司将注销原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期权份额,即首次获授期权数量比例的40%,计163.6万份。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拟合计注销已授予的股票期权163.6万份,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63.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2647%。公司此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股票期权将全部注销。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如下:
经审核,本所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符合《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3、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