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方面均能胜任公司审计工作,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孙东升 林卓彬 肖 林
202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