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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31

宏达新材: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1-132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立信中联”)。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公证天业”)。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通知,江苏伟伦认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公
  证天业”)连续审计年限较长,从独立性角度出发提议公司聘任立信中联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在接到控股股东提议
  后审慎研究,认为公证天业已连续逾 10 年为我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执业过程中
  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为持续保障审计工作的独立
  性、客观性、公允性,并综合考虑公司 2021 年所开展业务中面临的风险以及公
  司发展战略、业务布局、审计需求等因素,公司拟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聘用期限为
  一年。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
  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拟将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变更为立信中联。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3 年 10 月 31 日(由立信中联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转制设立)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4)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 6865 号金融贸易中
 心北区 1-1-2205-1

    (5)首席合伙人:李金才

    (6)2020 年末合伙人 40 人,注册会计师 327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
 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112 人。

    (7)2020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 30,013.01 万元,审计业务收入 22,773.95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12,270.62 万元。

    (8)2020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20 家,审计收费总额 2,324.60 万元;主
 要行业涉及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 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2.投资者保护能力。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截至 2020 年末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余额 2,019.27 万元,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 6,000 万元;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职业责任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 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7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纪律处分 0 次。
    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7 次,涉及人员 12 人,不存
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李春华,执业注册会计师,合伙人,1999 年成为注册
会计师,2008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和复核,2018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

    拟安排质量控制复核人:邓超,执业注册会计师,合伙人,2003 年成为注
册会计师,201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和复核,2010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唐健,执业注册会计师,合伙人,2010 年成为注册会
计师,2018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和复核,2018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拟支付的 2021 年度审计费用共 110 万元(含税),其中,年度财务报
表审计费用 85 万元(含税),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20 万元(含税),其他专
项报告审计费用 5 万(含税)。审计费用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员、日数和每个工作人员
日收费标准确定。2020 年公司支付的审计费用共 145 万元,其中审计费用 75 万
元,另子公司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费用 70 万元。审计费用按照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单项同项对比变动未超 20%,审计总体费用变动超 20%主要原因包括 2020 年未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其他专项审计事项根据公司每年不同需要出具专项审计,进行单独报价收费。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公证天业已连续逾 10 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上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委托公证天业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知,江苏伟伦认为公证天业连续审计年限较长,从独立性角度出发提议公司聘任立信中联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在接到控股股东提议后审慎研究,认为公证天业已连续逾 10 年为我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为持续保障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并综合考虑公司 2021年所开展业务中面临的风险以及公司发展战略、业务布局、审计需求等因素,公司拟聘立信中联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聘用期限为一年。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更换年度审计机构事项与公证天业、立信中联进行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表示无异议。公证天业、立信中联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
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会计师的沟通》要求,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公司董事会对公证天业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的辛勤工作和良好服务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中联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在查阅了立信中联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纪录后,一致认可立信中联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请立信中联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立信中联具有相关审计业务资质,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符合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和要求。本次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需要的合理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立信中联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资质和审计资格,具备应有的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无不良记录,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已就更换年度审计机构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各方均表示无异议。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聘任立信中联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董事
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立信中联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 1 年。

    (四)生效日期

    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请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证明文件;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四)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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