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 飞马 公告编号:2021-109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交易能否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飞马
国际”)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同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相关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1、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暨停
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8),因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公司
股票交易自 2019 年 5 月 6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飞马国际”变
更为“*ST 飞马”)。
2、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继续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因公司 2018 年的净利润为负值,且公司 2019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及净资产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一)、(二)项的相关规定,在公司
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后,公司股票交易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
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十一)项的相关规定,
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裁定受理了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交易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不变,仍为“*ST 飞马”)。
二、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情况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
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川华信审(2021)第 0032 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经审计,公司 2020 年度实现营业务收入 246,071,777.50 元,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281,340,474.51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97,899,944.27 元,期末净资产为 129,282,060.58 元。
三、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一)因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净利润和净资产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公司不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暂停上市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11条“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本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已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规定,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川华信审(2021)第0032号审计报告确认,公司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46,071,777.50元,净利润为8,281,340,474.51元,期末净资产为129,282,060.58元,公司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1条第(一)、(二)、(四)项规定导致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公司股票不存在触及暂停上市的情形。
(二)深圳中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股票交易因前期法
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申请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
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6),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3破568号之十三],深圳中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股票交易因前期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申请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3条规定的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
(三)公司不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规定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1、未触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的规定。
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8,281,340,474.51 元,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97,899,944.27 元,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收入)为244,386,521.46元,不存在追溯重述情形。
2、未触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规定。
公司 2020 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 129,282,060.58 元,不存在追溯重述情
况。
3、未触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规定。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川华信审(2021)第 0032 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未触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的规定。
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
(四)公司不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规定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1、未触及“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的规定。
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
2、未触及“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规定。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况。
3、未触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正常运作,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合法有效决议。
4、未触及“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规定。
公司 2020 年度未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5、未触及“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的规定。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情况。
6、未触及“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规定。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川华信审(2021)第 0032 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不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事项。
综上,经逐项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未触及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也未触及暂停上市情形,符合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目前,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该申请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