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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10 深市 飞马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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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飞马:关于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8

*ST飞马:关于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 飞马            公告编号:2021-106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于日前收到了深圳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3破568号之十三],深圳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飞马国际重整程序,公司股票交易因前期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申请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风险警示事宜,敬请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飞马国际”)于日前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3破568号之十三],深圳中院裁定确认《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飞马国际重整程序,有关情况如下:

    一、公司重整事项概述

  公司于2020年9月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关于法院指定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深圳中院裁定受理了对本公司重整的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重整管理人。

  公司于2020年12月披露了《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再次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1)、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得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公司于2020年12月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再次表决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5),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公司于2020年12月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8),深圳中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20)粤03破568号之一],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飞马国际重整程序,公司重整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公司于2021年11月披露了《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5),公司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完毕标准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成,公司已向深圳中院申请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后续将根据具体进展情况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并提示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日前,公司收到了深圳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3破568号之十三],深圳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飞马国际重整程序,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飞马国际公司重整计划》明确规定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现根据上述标准,经管理人监督确认,本案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自2021年11月5日起,飞马国际公司管理人对飞马国际公司的监督职责终止。对于飞马国际公司重整中涉及的遗留事项应由飞马国际公司管理人继续完成。鉴于本案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重整工作已经完成,飞马国际公司申请确认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二、终结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通过在重整程序中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引入重整投资人提供资金支持等方式,最大限度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公司债务危机,改善了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本次重整涉及损益公司已在2020年度确认,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本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公司将逐步恢复盈
利能力,重回良性、稳健发展轨道。

  2、深圳中院已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股票交易因前期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申请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风险警示事宜,敬请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破568号之十三]。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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