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书面确认和独立意见如下:
本项目是公司为实现 2025 年战略目标,布局新能源铜基材料所作出的慎重决策。
项目投产后,公司将进军和深耕新能源产业链,拓展产品应用领域,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增强公司发展潜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且本次参与投资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投资事项,并同意将《关于投资建设年产 15 万吨高性
能铜箔材料项目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邓川、刘国健、文献军
二○二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