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
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产党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本章程。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
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三条 本章程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 删除
构、公司、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励;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 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三分之二以上董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批。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定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股票如果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将进入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对本章程中的本条前款做任何修改。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每一年度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终了前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况,当其所持股份发生变动时(因公司派送红股或公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积金转增股本时除外),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告。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法规、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从其规定。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券。。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其他义务。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算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损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