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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党
建入章”工作的通知》(云国资党建〔2020〕44 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增加第十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
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 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增加第十三条:本章程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公
司、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股份。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独立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董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时,应当及时公告;在收到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并公告。 开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监事会以书面形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时,应当及时公告;在收到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面反馈意见。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律意见并公告。监事会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董事
会应当配合,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程的规定,董事会在收到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大会的请求时,应当及时公告;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董事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的同意。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在收到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时,应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当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
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
东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以及曾向董事会、
监事会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但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证明文件。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
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股东提出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
案的内容。 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的,应书面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
证件等相关文件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第五十七条: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间隔应当不多于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