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大地 公告编号:2013-118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经协商,2013年12月17日,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
大地”或“本公司”、“乙方”、“承包人”)、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豪建设”或“乙方”、“承包人”)与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或“发包人”)共同签署了《酉阳土家八千一期环境绿化及景观工程、三期建筑、
环境绿化及配套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合
同工程款总价为人民币200,000,000.00元,由绿大地、国豪建设共同作为本合同
的主办人和总承包人。其中,本公司承建部分约为(大写暂估壹亿陆仟万元整)
(160,000,000.00元),国豪建设承建部分约为(大写暂估肆仟万元整)
(40,000,000.00元)。
二、合同甲方介绍
重庆博润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8年5月8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00103000039757;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张朝霞;住所:渝中
区临江路89号21-D;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旅
游项目开发;承办经批准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家庭服务;健康管理咨询(不含
治疗和医疗健康咨询以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从事建筑相关
业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房地产经纪咨询,旅游信息咨询;
从事投资业;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木制品加工及销售,机械设备及配件销
售(以上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
院决定规定应经审批而未或审批前不得经营)
合同甲方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酉阳土家八千一期环境绿化及景观工程、三期建筑、环境绿
化及配套工程。
2、建设地点:重庆市酉阳县原麻纺厂片区。
3、工程内容:环境绿化工程及市政安装工程、平基土石方、建筑工程等。
4、工程承包范围:
(1)发包人划定的界线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图、园林景观施工图、室外安装
施工图图示范围及发包人指定其它工作内容。
(2)不包括:用户计量表及以前的给水安装工程、用户计量表及以前的电
气安装工程、燃气安装工程、生化池工程、智能建筑安装工程、消防专业涉及的
安装工程。
5、工程主体:本公司与国豪建设发挥各自的技术优势、资金优势共同作为
本合同承包方承建酉阳土家八千项目工程,双方的分工为:
(1)本公司负责酉阳土家八千一期环境绿化及景观工程、三期环境绿化及
配套工程、室外工程,甲方指定由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者云南绿
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承包实施三期建筑工程材料组织工作。
(2)国豪建设负责酉阳土家八千项目三期房建部分建筑工程施工(人工、
机具设备、辅材进行分项承包)。
发包方在此确认同意认可其合作方式与具体分工,并明确在本合同履行过程
中进行款项支付与工程建设协调的对接主体为本公司。
(二)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540天。
承包人应编制符合发包人项目建设需要的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按审批后的
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双方以审批后的施工进度计划作为工期依据。
(三)工期顺延
1、对于因工程内容变更、设计变更、工程款逾期支付、政府指令(停水停
电)、地下物等因素造成工期增加的,则工期顺延。
2、承包方在出现上述约定情形的一定时间内,书面报发包方认可。发包方
在3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3、发包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的,在发包方付清当期应付工程款之前,
承包方有权停工,工期顺延。
(四)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重要节点(基础、主体)工程逾期的违约金计
算方法为:按每天5000(伍仟元整)计算违约金。逾期的判别指是否符合双方
同意的重要节点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每天10000
元(壹万元整)计算违约金。竣工的判别指是否按审批的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合同
项下全部工作内容。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
(五)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绿化工程中苗木成活率100%。
质量保证金:本合同项下质量保证金采用扣留5%的工程款方式,不接受质
量保证金保函和其它方式。
(六)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由甲方提供本项
目甲方自持的一期工程地下车库作为担保,具体位置、面积等在《工程价款支付
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下:1、担保物为本项目一期工程中甲方自持的地下
车库房产。双方约定,以此作为担保,甲方承诺在担保有效期内不转让自持的地
下车库。甲方自持的地下车库具备抵押条件并乙方已完成工程价款达到2,000
万元时,双方应及时办理抵押手续。2、担保物评估价值不得低于乙方第一个季
度的已完成工程价款,且不得低于5,000万元。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支
付工程价款至95%之后,担保解除。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解除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