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大地 公告编号:2013-108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1、2013年9月29日,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方”或“乙方”)收到玉溪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溪城
投”、“回购方”或“甲方”)发来的玉山城YTC(2010)10、13、14、16号地块道
路工程(玉山一路、玉山二路)项目的《成交通知书》。公司已于2013年10月8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工程中标公告》。
2、2013年11月20日,公司与玉溪城投签订《玉山城YTC(2010)10、13、
14、16号地块道路工程(玉山一路、玉山二路)投资建设、移交及回购合同》。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玉溪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玉溪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
司,是玉溪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主体和城市资源开发建设的运作主体。
履行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投资、土地一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职能,以
及城市规划范围内地下空间资源、加油(气)站、环境再生资源、人防工程等城市
特许经营、房地产开发、城市生产生活用水经营管理等职能。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玉山城YTC(2010)10、13、14、16号地块道路工程(玉山一路、玉山二路)。
2、工程地点:玉溪市红塔区东南部高仓街道辖区玉山城项目片区内
3、工程建设内容:
玉山一路:城市次干道,道路全长2273.2米;玉山二路:城市支路,道路全
长4255米。公司承担上述两条道路路基、路面及图纸范围内工程。
(二)工期
建设工期为150天,逾期违约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0.00元/天;具体开工时
间以监理下达的开工令时间为准。
(三)质量要求
本项目质量标准为按现行国家标准和地方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并通过备案。
(四)工程投资总额(乙方承担工程建设部分的投资建设、移交任务)
本项目暂定总投资额约为:壹亿叁仟零贰拾捌万元人民币(小写:
130,280,000.00元),最终投资总额以审计部门审定的结果为准。
(五)工程移交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本项目的移交日,回购方从次日起负责本项目(包括已
回购及未回购项目)的使用、保管等相关工作以及负担相关费用。
(六)工程变更
1.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须经甲方、乙方、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
机构四方鉴定后确认工程造价变更。
2.变更内容超出施工图文件边界条件范围的,必须重新进行评估,并获得甲
方、乙方以及造价咨询、监理人的书面确认。
3.工程变更,甲方应按各方书面确认的金额确认投资变更,需要延长工期的,
顺延工期。
4.工程因变更而增加的工程造价据实确认为投资金额。
5.若工程子项已完工之后,甲方提出修改施工图纸引起的造价变更,则因甲
方提出修改施工图而引起的一切拆除与返工费用,应全部确认为投资增加,且工
期顺延。
6.甲方须在收到设计人变更报告14日内,完成变更审核、评估、批准及送达
等工作。
(七)项目审计结算
本合作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由甲方委托具有管辖权的国家审计机关负责项目
审计结算。具体执行国家及《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云政发【2008】
145号文件。甲乙双方及施工方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如国家、云南省、玉
溪市出台新的规定时以新规为准。
1.项目结算由甲方组织对本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审计,按月度确认工程量结果
作为双方竣工结算依据。若乙方对甲方指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有异议,甲、乙
双方可采取公正方式另行委托同级或上级国家审计机构进行第三方审计,其费用
按相关规定执行,审计时限顺延。
2.工程经甲方初验通过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
料,甲方应在60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甲
方提交委托相应国家中介审计机构在18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乙方予以积极
配合。双方对结算审计报告达成一致,项目结算完成。
3.若乙方报送资料完整后,甲方在上述审计日期内未能完成审计的,则视同
甲方认可乙方报送工程结算价款金额。若因乙方报送资料不齐需补报资料的,则
审计时间相应顺延。甲方在收到结算资料60日内确认资料是否齐备,若超过60
日,乙方只负责补交资料,其审计时间不顺延。
(八)回购价款的支付方式
本项目回购价款由回购基数、资金计息期利息、投资回报收入三部分组成。
回购价款的最终数额以项目最终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回购基数:由项目投资总金额、合同约定可以计入回购基数的其他费用二部
分组成,最终以审计部门审定为准。
资金占用期利息:(建设期利息由乙方承担,甲方承担回购期内产生利息。)
资金占用期利息=回购基数扣除已付资金×融资利率(6%)×(实际被占用的天数
/365)。
投资回报收入:回购基数×回报率,回报率为百分之四(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按4:3:3比例开始向乙方回购,利随本清,回购
期为3年(含竣工验收合格当年度);首期回购比例为40%,回购款支付时间为项
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支付,在支付首期回购款时,若审计尚未完成,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