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大地 公告编号:2013-066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1、2013年6月9日,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承包人”或“承包方”)收到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共租赁公司”、“发包人”或“发包方”)发来的“昆明市2011
年市级统建保障性住房项目颐惠园(大波村项目)、盛惠园(方旺片区项目)、普
惠园(陈家营项目)室外及景观绿化工程(重招)第一标段”的《中标通知书》,
工程中标价为:人民币42,689,613.89元,公司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
登了《工程中标公告》。
2、2013年8月7日,公司与公共租赁公司签订《昆明市2011年市级统建
保障性住房项目颐惠园(大波村项目)、盛惠园(方旺片区项目)、普惠园(陈家
营项目)室外及景观绿化工程施工(一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是经昆明市市委、市政府批准,
于2011年2月22日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主要职责是受
市政府委托,负责昆明市级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营运管理工作。该公司与
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事会认为: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
限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具有住房开发、建设、营运管理运作方面的经验,其注
册资本能够覆盖本合同金额,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昆明市2011年市级统建保障性住房项目颐惠园(大波村项目)、盛惠园(方
旺片区项目)、普惠园(陈家营项目)室外及景观绿化工程施工(一标段)
2、工程地点:昆明市大波村片区
3、工程内容
昆明市2011年市级统建保障性住房项目颐惠园(大波村项目)室外及景观
绿化工程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变更修改、后续服务等包括的全部工作内容,养
护期内保证苗木全部成活。
(二)合同工期
本工程工期为60日历天(含法定节假日在内),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工程
师书面开工令为准。
(三)质量要求
执行 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CJJ/T82-99《城
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GB50268-2008)及其它现行的质量验收标准,并一次性验收合格,绿化部分养
护期3年,养护期内保证苗木全部成活。
(四)合同价款
合同金额暂定为:小写:¥42,689,613.89元,(含预留金2480000元,其
中预留金由发包人支配,结算时按实结算,若有剩余时剩余部分归发包人所有)。
(大写)¥:肆仟贰佰陆拾捌万玖仟陆佰壹拾叁元捌角玖分。
(五)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承包
人进场10日内,发包方支付绿化工程部分总造价的30%中的60%,绿化部分工程
费为18,146,836元,预付款为¥3,266,430元,大写:叁佰贰拾陆万陆仟肆佰
叁拾元正。
(六)工程进度款支付
小区内道路及园建工程部分:进度款每月按经监理、造价单位、发包方审核
的已完成工程投资额的7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监理、造价单位、发包
方认可的中间计量支付审核审定已完成工程投资总额的80%(包含已支付进度
款),工程结算经政府审计部门审定后2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审定价的
95%;剩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根据质保情况无息返还。
绿化工程部分:工程款的付款方式执行昆政办文[2009]36号《昆明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执行3331付款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1、第一年支付至合同价绿化工程部分的30%:承包人进场10日内,发包方
先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中的60%,剩余40%建设费待工程完工初验后支付;
2、第二年支付政府审计部门审定价的30%:一年绿化养护期满,苗木成活
率(树木种植后活株数占种植总数的百分比)达到98%以上,工程经发包方验收
合格后,发包方依据相关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支付30%;
3、第三年支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第一、二年足年,苗木成活
率(植物栽植后成活两年以上的株数占总栽植株数的百分比)达到98%以上,发
包方支付政府审计部门审计价30%;
4、第四年支付尾款10%:第三年足年后,苗木成活率达到100%以上,经发
包方最后组织一次绿化验收并合格后,支付政府审计部门审计价10%尾款。
(七)违约及违约责任
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
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
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
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担10000.00元违约金,同
时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5、若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且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