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大地 公告编号:2012-055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合同签订程序提示
2012 年 2 月 2 日,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承包人”或“乙方”)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工程中标公告》,
公司中标“石林县生态工业集中区清香湖片区巴江河沿线景观治理工程一期 BT
建设项目”,中标价为:中标价为人民币 38,368,488.65 元;质量承诺:一次性
验收合格;工期:182 日历天。
2012 年 2 月 3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工程中标补充
公告》,对公司之前所中标的项目概况、交易对手、项目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
险提示进行补充。
2012 年 4 月 19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工程进展公告》,
2012 年 4 月 18 日,该项目举行开工仪式。
2012 年 5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与石林工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包人”或“甲方”)签订的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的《石林彝族自治县生态工业集中
区清香湖片区巴江河沿线景观治理工程一期 BT 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回购合同协议
书》。
(二)风险提示
1、项目的实施将占用公司一定的流动资金,对公司的资金面构成压力,可
能出现资金不足而导致被部分没收履约保证金或项目被终止而承担违约赔偿等
责任的风险。
2、根据合同的终止相关条款,可能因出现符合终止条件的违约而造成合同
终止风险;根据违约相关条款,可能出现因建设工期延误等违约情形而造成违约
赔偿风险。
4、2010 年 3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总队的《调
查通知书》(监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0006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对绿大地立案调查,目前稽查尚未有结果出来。
5、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12)昆检刑诉字第 172 号《起诉书》指控公司犯
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一案,于 2012 年 5 月 7 日、5 月 8 日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
审理,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合议庭宣布休庭,告知待合议庭评议并依法提交审
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择期宣判。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资产
负债表期初数、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因涉嫌
欺诈发行股票和上市后虚增资产、虚增收入形成的前期差错的更正结果的影响取
决于最终判决结果。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生态工业集中区清香湖片区巴江河沿线景观治理工程一期
BT 建设项目
(二)项目地点
石林县生态工业集中区
(三)项目概况
本 BT 建设项目拟建巴江河沿线景观治理一期工程为:第二条工业大道东西
大道桥头至南北大道延长线桥头河段,长约 820 米,总面积约为 75600 平方米;
BT 建设项目建设主要内容为河面拓宽、驳岸建设、拦水坝建设、游路建设、广
场建设、景观小品、绿化种植及综合管线、电照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四)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石发改投【2011】41 号
(五)合同实施范围
乙方负责工程建设资金投融资、施工总承包工作,工程完工后,通过竣工
验收,并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将符合设计各项要求的固定资产项目移
交给甲方。
(六)项目建设方式
1、乙方负责工程投融资、施工总承包工作,工程完工后,通过竣工验收,
并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将符合设计各项要求的完好的固定资产项目移
交给甲方,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以收购项目资产的形式支付回购款。
2、本项目的工程审图、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等按国家规定与工
程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由甲方行委托的,相关费用不包含在本次 BT 合同价中,
由甲方另行支付。
3、项目回购方式:工程验收合格分三期支付,从工程验收检测报告通过之
日按“4:4:2 方式”;即第一期支付 40%,第二期支付 40%,第三期 20%。本项目
回购基数为建安工程造价及建设期贷款利息之和,其中①建安工程造价:根据中
标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工程范围内工程量计价清单,据实结算后由相关审计机
构审计确认的建安工程造价;②建设期贷款:建设期间的贷款利息由投标人自行
承担,可包含在清单报价细目中,不单独列项支付。
(七)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 CJJ/T82-99《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并一次性验收合格。
(八)合同价款
固定资产合同价格由建安工程费、建设工程其他费用、预备费组成。合同
价格:(大写)人民币:叁仟捌佰叁拾陆万捌仟肆佰捌拾捌元陆角伍分,小写:
¥38368488.65 元,其中:预留金:¥2570000.00 元。
(九)工程建设启动资金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对本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并于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将合同价款的 30%自有资金打入甲方指定账户,作为工程建设启动资金。
(十)合同工期
本工程要求于 2012 年 2 月 25 开工(具体时间以监理工程师签订的开工令
为准,2012 年 8 月 24 日前完工,总工期为 182 个日历天。
二、合同价款支付
(一)投资回购
回购基数:指经审计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造价;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1-3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期间随国家利率变动而
进行调整。
本项目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3 年期)同期长期贷款基准利率加 2.5
个百分点
1、回购基数
本项目回购基数为建安工程造价及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发生时则有)之和,
其中:(1)建安工程造价:根据中标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工程范围内工程量计
价清单,据实结算后由相关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建安工程造价;(2)建设工程其
他费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不在投标范围内的其他工程量,经甲方、乙方、
监理方及设计方签证认可并由相关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相关费用。
2、回购期限
回购价款在河道建设工程(河面拓宽、驳岸建设、游路建设、广场建设、
景观小品、绿化种植及综合管线、电照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 3
年,按“442”方式:即第一期支付 40%,第二期 40%,第三期 20%;分三期支付。
3、回购时间
第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第二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至第一年满之日;(此期间必须完成工
程结算并经审计部门审定方可支付);
第三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至第二年满之日。
4、回购期费用计算:
第一期回购价款={回购基数(不含质保金)×40%+回购基数×(竣工验收
合格通过之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投资回报率 2.5 个
百分点)}
第二期支付费用={回购基数(不含质保金)×40%+回购基数×60%×(竣工
验收合格通过之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投资回报率
2.5 个百分点)}
第三期支付费用={回购基数(不含质保金)×20%+回购基数×20%×(竣工
验收合格通过之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投资回报率
2.5 个百分点)}
(二)资金支付
甲方以收购本 BT 项目资产的形式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回购款。
1、质保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二年,以建安工程费审计价款的 5%作为质保金,工
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经复检,全部工程无任何质量缺陷,甲方收到无质量缺陷
的复检报告后无息返还。
2、宽限期
乙方应在每个支付日给予甲方最多为期 15 天的宽限期,甲方在宽限期内支
付该笔回购款项,可以不承担额外的利息。
3、提前支付
甲方保留提前向乙方支付回购款的权利,甲方提前支付回购款时,根据乙
方实际占用的时间和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1-3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投资回报
率 2.5 个百分点计算利息。
4、延误的支付
如果甲方应支付的回购款延误支付,乙方有权就未付款额按同期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的 1.5 倍收取延误期的 BT 投资项目回购基数。每期支付合
同款延误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否则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第 11.2 条违约责任
向乙方支付赔偿。
三、双方约定担保事项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若发包人不能按期支付工
程款的前提条件下,将工业园区已收储未开发地块划片区估价后作为质押。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承包人本工程的自有资金
不低于“BT”投资模式合同总造价的 30%,在合同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 30%自
有资金到达指定账户。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①担保退还方式:分 3 次按工程进度退还,
如:工程进度为 10%,即退还履约担保金的 40%,工程进度为 20%,再退还履约
担保金的 40%,工程进度为 30%,即退还剩余 20%的履约担保金。
四、违约及承担责任方式
(一)甲方的违约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由于甲方未能按原计划完成拆迁,影响乙方的施工组织计划,工期予以
顺延。同时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施工组织计划,以使影响降低到最小
程度。
2、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回购款,并且超过 15 日宽限期的,乙方有权就未付
款额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 1.5 倍计算延误期的利息。如甲方延期
支付回购款超过二个月,则自不能按期支付回购款之日起每日按延期应支付金额
2 倍额度的利息给予乙方追加补偿。
3、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申请验收后不按期组织验收超过 30 日,也没有提
供书面合理说明的,视为已经通过验收。
(二)乙方的违约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未能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10 日内按规定组建项目部进场施工,甲方将有
权没收存入甲方指定账户的合同价款的 30%自有资金。
2、乙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其专户存款未能确保工程款的及时支付或用于
与本工程无关的经济活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经济损
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3、乙方无正当理由而导致工程连续停工 30 日以上,或工程累计停工 60 日
以上;或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无法达到相应设计要求及国家强制标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