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绿大地 公告编号:2011-019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合同签订程序提示
1、2010 年 11 月 5 日,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四川省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南充市城建局”)签订《合
作意向书》,南充市城建同意将西华体育公园、北部新城道路、东湖公园、江东
大道南段工程项目整体打包依法履行招标程序后由公司以 BT 方式整体承担投资
建设,项目预计总投资人民币 5 亿元人民币。
公司已于 2010 年 11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
于签订合作意向书的公告》。
2、2011 年 1 月 11 日,《合作意向书》所载西华体育公园、北部新城道路、
东湖公园、江东大道南段工程 BT 项目,经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
心牵头召开的招商评审会评定,公司被确定为西华体育公园等四个 BT 项目(四
个项目总投资预计 5 亿元人民币)建设中选人,公司已于 2011 年 1 月 13 日在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工程中选公告》。根据招商文件的要求,
公司已向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交纳 5,000 万元投资投标保证
金。
3、2011 年 1 月 26 日上午,南充市西华体育公园等五个城建项目集中开工
典礼在南充市西华体育公园施工现场隆重举行,但项目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
准。
1
4、2011 年 3 月 23 日,公司与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签订
工程合同。
(二)风险提示
1、项目的实施将占用公司一定的流动资金,对公司的资金面构成压力,可
能出现资金不足而导致被部分没收履约保证金或项目被终止而承担违约赔偿等
责任的风险。
2、由于项目周期及应收账款回收期较长,应收账款能否按合同约定及时收
回存在一定风险。
3、根据终止、终止后回购相关条款,可能因出现符合终止条件的违约而造
成合同终止风险;根据违约相关条款,可能出现因建设工期延误等违约情形而造
成违约赔偿风险。
4、由于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存在的有效期为2009年11月
17日至2013年3月31日。如果项目未能在2011年完工,可能存在收款期内南充市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有效期终止的风险,从而导致工程相应的收款风
险。对此,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作出如下说明:
“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为政府
正科级直属事业单位,委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宗旨和业务范围是:负责
组织代建项目的接收、组织代建项目有关招投标活动,负责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和
设计、施工、建设资金的管理,协调建设中具体问题,负责控制投资、质量和工
期,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决算、产权登记和项目移交等具体事项的组织工作,负
责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业务的培训等工作。有效期自2009年11月17日至
2013年3月31日,有效期结束后,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进行年检,该代建中
心续期存在,因此不存在因投资建设及收款期内代建中心有效期终止而导致工程
难以继续或相应的应收款回收的风险。”
5、2010 年 3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总队的《调
查通知书》(监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0006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对绿大地立案调查,目前稽查尚未有结果出来。
6、2010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何学葵的通知,其持有的绿大地
4,325.7985 万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63%)于 2010 年 12 月 20 日被
2
公安机关依法冻结。
7、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30 日收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因涉嫌违规披露、未披
露重要信息接受调查,目前调查工作正在进行。
8、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17 日晚公司接云南省公安机关通知,公司控股股
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经当地检察机关批准,于 2011 年 3 月
17 日由云南省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南充市西华体育公园、东湖公园、江东大道延长段、北部新城一路 4 个 BT
项目投资建设。
(二)工程地点
西华体育公园工程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望天坝片区;北部新城一路工程位于
南充市市政新区;东湖公园、江东大道延长段工程位于南充市高坪区下中坝片区。
(三)工程内容
(1)西华体育公园工程:建设规模 380 亩;
(2)东湖公园工程:建设规模 1050 亩(其中水体面积 449 亩);
(3)江东大道延长段工程:城市Ⅰ级道路,长 3200 米;
(4)北部新城一路工程:城市Ⅰ级道路,长 2060 米。
(四)项目批准纪要
2010 年 11 月 22 日南充市人民政府四届第 55 次常务会议纪要。
(五)资金来源
建设期的资金由公司自行筹措,项目建设完毕后由南充市人民政府投资回
购。
(六)建设工期
西华体育公园一期为 360 日历天;北部新城一路为 300 日历天;东湖公园为
450 日历天;江东大道延长段为 300 日历天。(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
(七)项目投资总额
四个项目投资建设估算额约 5 亿元人民币。其中,西华体育公园工程约 1.2
亿元人民币;北部新城一路工程约 1 亿元人民币;东湖公园工程约 1.8 亿元人民
3
币;江东大道延长段工程约 1 亿元人民币。
二、项目回购结算价款
(一)项目回购结算价款的构成
项目回购结算价款=项目工程结算价款+投资收益+利息
(1)项目工程结算价款是经审计单位审计后双方签字确认的项目工程结算
价款金额或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超过审计时限公司报送的项
目工程结算价款金额。
(2)投资收益=项目工程结算价款×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报率为 9.5%)。
(3)利息=竣工验收后未支付项目工程结算价款×利率(利率按支付时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项目回购结算价款的支付
项目回购结算价款支付方式:各项目回购结算价款在该项目完工后分三次支
付,支付时间从提交完工报告次日开始计算,支付时间最后一日为法定假日的顺
延至次日,支付比例为 4:4:2。各项目投资总额的 40%不计投资回报收益,余下
部分计算投资回报收益。建设期公司投入的资金一律不计利息。
第一次:各项目完工后 30 天之内,由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
心支付项目工程价款(未经审计,经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初审
金额)的 40%,不计利息;
第二次:各项目完工后的第 12 个月末,由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
建中心支付项目工程结算价款的 40%,结算投资收益及利息;
第三次:各项目完工后的第 24 个月末且已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南充市政府
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支付项目工程结算价款的 20%,结算投资收益及利
息,支付时扣除未达到保修期的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款的 3%作为质保金(质保
金不计利息),质保期届满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支付。
三、支付保障和履约担保及解除
(一)支付保障
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请示南充市人民政府提供以下支撑
文件和保证条件:
4
(1)南充市人民政府委托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对南充市
西华体育公园等四个 BT 项目招商和签署本合同的授权文件。
(2)南充市财政局出具南充市西华体育公园等四个 BT 项目回购结算价款的
支付承诺书。
(3)提供南充市三区城市规划区域内双方认可的国有商、住建设用地,作
为南充市西华体育公园等四个 BT 项目回购结算价款的支付担保,该宗土地须经
双方认可的有权机构评估,评估市值不低于伍亿元人民币。
(4)南充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南充市西华体育公园等四个项目以 BT 方式
进行建设,并将回购结算价款纳入同期财政预算的决议。
(二)履约担保
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提供南充市三区城市规划区域内双
方认可的国有商、住建设用地,作为南充市西华体育公园等四个 BT 项目回购结
算价款作支付担保,该宗土地须经双方认可的有权机构评估,评估市值不低于伍
亿元人民币。该宗土地必须由南充市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并办理土地使用
证,其土地使用证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该宗土地必须
保证没有权属纠纷,在未付清回购结算价款前,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南充市政府
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不得处置该宗土地。
(三)履约保证金
(1)由公司按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实际交付施工项目合
同价款的 30%(或从公司已交投资投标保证金中同比例)转入南充市政府投资非
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指定专用账户作为履约保证金,或以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
性项目代建中心审定的已完工程价款作为履约保证金。
(2)公司在未完成实际交付施工项目工程量一半之前,若履约保证金账户
余额低于实际交付施工项目合同价款的 30%,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
中心有权冻结账户;公司在 30 天内仍未完成补充账户余额至实际交付施工项目
合同价款的 30%,否则,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有权没收履约保
证金 500 万元(不超过履约保证金的 10%);公司在 50 天内仍未完成补充账户
余额至实际交付施工项目合同价款的 30%,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
心有权取消公司的资格,终止本合同并没收该履约保证金总额的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