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96 证券简称:方正电机 公告编号:2022-069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次签署协议所涉项目相关合作事项为意向性约定,具体合作事项及实施进展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协议后续进展及项目投资进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签署协议所涉具体投资项目的实施内容、项目进度和实施周期存在不确定性,在实施过程中受多方综合因素影响存在变动的可能,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需视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签署的《项目合作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同时,根据《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非公开发行及一揽子交易安排完成后,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公司关联方,此次签署的《项目合作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一、项目合作协议概述
为持续推进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公司业务布局,扩大业务规模,满足未来经营扩张所需的产能,公司拟与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年产600万套新能源汽车智能驱动系统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合作协议》”),建设年产600万套新能源汽车智能驱动系统项目。项目分两期实施,其中:
一期项目固定资产拟投资约32亿元(具体以项目备案为准),建设约38万㎡(计容面积)厂房、科研大楼、办公楼、及相应配套设施,新建15条新能源汽车电驱系统生产线,5条电驱关键部件生产线。一期项目投产后将形成年产300万套新能源汽车智能驱动系统的生产能力。
二期项目300万套新能源汽车智能驱动系统的项目实施待一期项目实施完成后,视公司业务发展情况、产能需求情况而定。
二、合作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对方介绍
1、协议对方名称: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负责人:赵怀君
3、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塔山街 901 号 1 幢
4、性质:机关单位
5、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协议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二)公司与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目前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系,根据《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非公开发行及一揽子交易安排完成后,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
甲方: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1、项目名称:年产 600 万套新能源汽车智能驱动系统项目
2、项目合作内容
新建约 80 万㎡厂房、科研大楼、办公楼、及相应配套设施,建设 30 条新能
源汽车电驱系统生产线,并引进上下游配套企业建设电驱产业链。项目建设完成后,将形成年产 600 万套新能源汽车智能驱动系统的生产能力。
(三)项目用地及选址
1、本项目总用地约 600 亩(具体以土地摘牌为准),地块选址位于甲方城北园区砂村地块。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甲方确保净地出让。
2、土地价格及有关款项
新增工业用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招拍挂”,土地价格以摘牌价为准,由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土地价款,办理摘牌手续。
3、用地条件
乙方应确保新增工业用地符合德清县及湖州莫干山高新区关于标准地的相关规定,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少于 500 万元/亩、年土地产出不少于 600 万元/亩、年税收不少于 40 万元/亩、容积率不小于 2.0、能耗、碳排放及污染物排放指标具体以标准地合同为准。
(四)项目政策支持
本项目享受德清县、湖州莫干山高新区出台的最新相关政策从高从优享受,不得重复。
四、各方权利义务
1、合作双方共同推动合作项目建设及发展,乙方应于土地出让之前将土地出让保证金足额缴纳至国土部门指定的账户,在土地成交后,将土地出让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缴纳至指定账户。具体以标准地出让协议或土地出让协议为准。
2、甲方应成立相应的服务专班,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为本项目提供全程代理服务,确保本项目享受优质高效的政府服务。
3、乙方的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甲方关于工业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建设、安全生产及环保要求,项目在动工兴建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做到安全生产及环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标准处理并达标。
4、乙方项目须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德清县安全生产相关政策。五、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于中国法律管辖。
2、因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其它
1、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补充或修订,经双方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对于本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项,双方应本着平等、友好及有利于促成合作的原则,以公平、平等和适当的方法协商解决。
2、本协议生效后,发生任何将导致违反本协议、不符合本协议的约定或需要对本协议作出的任何形式的变更的事宜或情形,或按本协议规定发生任何须由双方及其相关方履行义务的事宜或情形,一方应于该等事宜或情形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双方。
3、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具体仅限于:自然灾害、法律法规的重大变更),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期内可予以中止履行,并自动延长履行期限,延长的时间与该中止期限相等。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其他双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及发生时间的有效证明文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尽快减轻不可抗力的后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有关双方应立即进行协商,以寻找一项公平的解决办法,并尽最大努力减轻不可抗力的后果。如不可抗力持续严重影响本协议重要义务的履行达三个月,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前十五日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七、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订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一期 300 万套新能源驱动电机项目中80 万台系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其资金来源为募集资金,其余项目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本次签署的相关协议,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产生影响,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需视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
况而定。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风险提示
(一)本协议的签订及项目合作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是宏观经济、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环境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项目建设过程中面临不确定的风险。尤其是第二期 300 万台驱动电机项目的实施需待一期项目实施完成后,视公司业务发展情况、产能需求情况而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本次投资项目建设周期较长、投资金额较大,投入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和募集资金。公司将积极采取直接或间接方式筹措资金,确保在不影响日常生产经营现金流健康的前提下,根据战略发展规划与实际情况,安排项目实施进度。
(三)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在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开工建设、竣工及正式投产能否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公司需通过招拍挂等公开出让方式按程序合法竞拍本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可能存在竞买不成功而无法在拟定地区取得约定的建设用地的风险;项目建设涉及立项、环保、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还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五)本协议为框架性约定,是对双方合作方式的原则性约定,具体合作项目时,双方另行签订相关合同书,公司将根据协议后续进展及项目投资进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九、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2 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0 万
元。
特此公告。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