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96 证券简称:方正电机 公告编号:2021-020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方正电机”或“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鉴于保荐机构发生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分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307 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
格 4.70 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4,1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45.28 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13,554.72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9)2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重新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在下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家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2021年2月22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序 甲方/账户 乙方/募集资 丙 方 / 保 募集资金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
号 名称 鑫专户开户银 荐机构 专项账户 用途
行
1 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 海通证券 34300200 93.71 万 年产35万
有限公司丽水 股份有限 10120100 元 台新能源
分行 公司 119618 汽车驱动
电机及电
驱动集成
系统项目
2 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海通证券 19850101 120.80万 新能源汽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04002083 元 车电驱动
丽水分行 公司 3 系统与节
能电机研
究院项目
3 甲方1: 中国农业银行 海通证券 03887700 400.50万 新能源汽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 04004278 元 车电驱动
甲方2:上 上海嘉定支行 公司 4 系统与节
海 海 能 汽 能电机研
车 电 子 有 究院项目
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未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煌、张舒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二未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煌、张舒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135,547,169,80元)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五百万元及以上)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五、备查文件
1、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丽水分行、农业银行丽水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农业银行上海嘉定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