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93 证券简称:如意集团 公告编号:2024-019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对现行《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新增,后续编号顺延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新增,后续编号顺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式;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要约方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个月时间限制。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 执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责任。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债权人的利益;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担连带责任。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一百一十条所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
规定的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的财务资助事项;
产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生的关联交易(除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
途事项; 被提供担保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以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门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