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要约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如意集团
股票代码:002193.SZ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购人名称: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宁高新区如意工业园
通讯地址:济宁高新区如意工业园
签署日期:2018年9月17日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1、本次要约收购的主体为如意科技,如意科技基于对如意集团价值的认可和对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并基于有利于收购人巩固旗下上市公司的管控和决策力、促进企业长期战略稳定、提振资本市场信心,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决定增持如意集团股份,不以终止如意集团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2、本次要约收购为收购人向除邱亚夫、如意毛纺、济宁如意进出口之外的如意集团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3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46%,要约收购的价格为18.10元/股。
3、如意科技直接持有如意集团30,514,6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66%,通过控股子公司如意毛纺、济宁如意进出口间接持有如意集团46,757,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87%;如意科技合计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53%。实际控制人邱亚夫先生直接持有如意集团37,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1%。实际控制人邱亚夫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54%。
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如意科技将最多直接持有如意集团60,514,665股,间接持有如意集团46,757,800股,合计最多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7,272,465股。实际控制人合计最多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1.00%。
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4、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54,300万元,均为自有资金。收购人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已将10,86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相当于收购资金最高金额的20%)存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
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
一、被收购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如意集团
股票代码:002193.SZ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如意集团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东 31,299,502 11.96%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 230,416,048 88.04%
股本总额 261,715,550 100.00%
二、收购人的姓名、住所、通讯地址
收购人名称: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济宁高新区如意工业园
通讯地址:济宁高新区如意工业园
三、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
2018年8月14日,如意科技召开董事会,决定向除邱亚夫、如意毛纺、济宁如意进出口以外的如意集团股东所持有的非限售流通股发出部分要约,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30,000,000股,占如意集团总股本的11.46%,要约收购价格为18.10元/股。
四、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
本次要约收购系如意科技基于对如意集团价值的认可和对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促进企业长期战略稳定、提振资本市场信心,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同时为提高如意科技对如意集团的持股比例,巩固实际控制人的控股权。收购人此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如意集团上市地位为目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要约收购计划外,收购人暂无在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如意集团的计划,但不排除收购人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和战略安
排继续增持如意集团的可能,上述增持将不以终止如意集团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若
收购人后续拟增持如意集团,届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为向除如意毛纺、济宁如意进出口、邱亚夫以外的如意集团股东
发出的部分要约。要约收购的股份情况如下:
股份种类 要约价格(元/股) 要约收购数量(股) 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8.10 30,000,000 11.46%
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未买入如意集团股票。本次要
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如意集团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
均值为11.7807元/股。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18.10元/股,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
内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亦不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
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若如意集团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收购价格或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
行相应调整。
七、要约收购资金的相关情况
基于要约价格为18.10元/股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54,300
万元。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来源于收购人自有资金,不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如意集团
及下属子公司。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54,300万元,均为自有资金。收购人在披
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已将10,86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相当于
收购资金最高金额的20%)存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
购的履约保证金。
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义务。
八、本次要约收购的有效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59个自然日,即自2018年9月19日至2018年11月16日。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三个交易日内,即2018年11月14日、2018年11月15日和2018年11月16日,预受股东可撤回当日申报的预受要约,但不得撤回已被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要约收购有效期内,投资者可以在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九、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情况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D座17层
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940
联系人:房凯、孟维朋、巩俊良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3、36、37层
联系人:喻永会、王冰
电话:010-59572288
传真:010-65681022
十、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曰期
本要约收购报告书于2018年9月17日签署。
收购人声明
1、本报告书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一要约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2、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在如意集团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如意集团拥有权益。
3、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如意科技基于对如意集团价值的认可和对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并基于有利于收购人巩固旗下上市公司的管控和决策力、促进企业长期战略稳定、提振资本市场信心,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决定增持如意集团股份。
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不以终止如意集团股票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5、本次要约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收购人保证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要约收购报告书.............................................................1
特别提示...................................................................1
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2
一、被收购公司基本情况.....................................................2
二、收购人的姓名、住所、通讯地址...........................................2
三、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2
四、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2
五、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3
六、本次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3
七、要约收购资金的相关情况.................................................3
八、本次要约收购的有效期限.................................................4
九、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情况.....................................4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4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4
十、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曰期.................................................4
收购人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