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1年第十四次会议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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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
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2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
格 5.37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2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13.1452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2021 年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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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2021 年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艳梅) (孙进山) (谢兰军)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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