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12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相关信息已于2018年12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公告。
根据国资监管机构的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19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已于2019年1月1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公司最新的股本情况,修订了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占比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比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963,333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数199,240,000股的0.99%。其中首次授予1,767,000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数的0.89%;预留196,333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数的0.10%。
序 姓名 职务 人数 授予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 占激励计划签
(股) 的比例 本的比例
1 李智超 董事长 1 90,000 4.58% 0.05%
2 付 勇 董事、总经理 1 65,000 3.31% 0.03%
3 张子民 副总经理、财务负 1 55,000 2.80% 0.03%
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4 许文民 副总经理 1 55,000 2.80% 0.03%
5 杨方元 副总经理 1 55,000 2.80% 0.0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5 320,000 16.30% 0.16%
核心骨干员工 98 1,447,000 73.70% 0.73%
预留部分 - 196,333 10.00% 0.10%
合计 - 1,963,333 100.00% 0.99%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963,333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数237,762,488股的0.83%。其中首次授予1,767,000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数的0.74%;预留196,333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数的0.08%。
序 授予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 占激励计划签
号 姓名 职务 人数 股票的数量 性股票总数 署日公司总股
(股) 的比例 本的比例
1 李智超 董事长 1 90,000 4.58% 0.04%
2 付 勇 董事、总经理 1 65,000 3.31% 0.03%
3 张子民 副总经理、财务负 1 55,000 2.80% 0.02%
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4 许文民 副总经理 1 55,000 2.80% 0.02%
5 杨方元 副总经理 1 55,000 2.80% 0.0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5 320,000 16.30% 0.13%
核心骨干员工 98 1,447,000 73.70% 0.61%
预留部分 - 196,333 10.00% 0.08%
合计 - 1,963,333 100.00% 0.83%
修订前: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2019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1%,
第一个解除 (2)2019年度较2017年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13%;
限售期 (3)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93%。
且以上指标都≥对标企业平均水平,且≥对标企业75分位;
(1)2020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2%,
第二个解除 (2)2020年度较2017年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14%;
限售期 (3)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93%。
且以上指标都≥对标企业平均水平,且≥对标企业75分位;
(1)2021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3%,
第三个解除 (2)2021年度较2017年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15%;
限售期 (3)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93%。
且以上指标都≥对标企业平均水平,且≥对标企业75分位。
修订后: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1%,
第一个解除 (2)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较2017年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13%;
限售期 (3)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93%。
且以上指标都≥对标企业平均水平,且≥对标企业75分位;
(1)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2%,
第二个解除 (2)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较2017年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14%;
限售期 (3)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93%。
且以上指标都≥对标企业平均水平,且≥对标企业75分位;
(1)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3%,
第三个解除 (2)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较2017年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15%;
限售期 (3)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93%。
且以上指标都≥对标企业平均水平,且≥对标企业75分位。
三、在“第六章/五、激励计划的禁售期”中增加了延长禁售期的情形
增加内容;
解除限售时公司股票前五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应不低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未达到的可延长限售期,直至符合上述条件。若公司发生派息、
宜,则定价基准作相应调整。
四、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了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的假设和摊销金额
修改前:
假设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12月31日,则2019-2022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996.59 358.77 358.77 194.33 84.71
修改后:
假设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2月28日,则2019-2023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996.59 298.98 358.77 221.74 102.98 14.12
五、修改了“第十三章/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中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对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式
修改前: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因上级主管单位工作安排调离至其他企业工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决定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的处理方式。
7、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退休前规定程序进行,解除限售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8、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规定程序进行,解除限售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
10、激励对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修改后: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因上级主管单位工作安排调离至其他企业工作,当年达到解锁期且满足解锁的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锁部分应该在调离后的半年内申请解锁;若未在上述期间内申请解锁的,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其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在当期解锁日之后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达到解锁期且满足解锁的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