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7 证券简称:广百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3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已于 2019 年 9 月 24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和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其后公司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市国资委”)上报了申请材料。
2、2019 年 7 月 17 日,公司公告《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广州市
国资委批复的公告》。根据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广百股份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穗国资批〔2019〕109 号),广州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
3、2019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均发表了相关意见。
4、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为自 2019 年 8 月 2 日至 2019 年 8 月 16 日。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
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
5、2019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19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均发表了相关意见。
二、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情况
经 2019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审议并提交 2019年 4 月 23
日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342,422,56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 元(含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
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调整为:
P=P0-V=7.90 元/股-0.3 元/股=7.60 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发表的核查意见
因在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实施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公司调整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的调整。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因在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实施了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调整了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行权价格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调整与授权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授权日及其确定过程、授予数量、授予对象、授予条件等,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需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等事宜 。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授权日及其确定过程、行权价格的调整事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事项、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权益数量、行权价格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