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因在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实施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调整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的调整。
2、鉴于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中有 15 名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等原因而不
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对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了调整,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144 名调整为 129 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
量由原 342.25 万份调整为 319.85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251.40 万
份。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的调整。
3、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4、除 15 名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等原因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外,公司第
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5、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授予条件。
6、董事会确定的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确定
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同意以 2019 年 9 月 24 日为股票
期权的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129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251.40 万份股票期权。
监事签署:
陈倩文、李建新、关兆棻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