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6 证券简称:全聚德 公告编号:2020-41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1、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北京
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旅集团”)计划自 2020 年 2 月 11 日
起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2、截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首旅集团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已届满,合计增持
公司股份 3,084,7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00%,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公司已收到控股股东首旅集团《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完成的告知函》,
截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首旅集团增持计划已届满,增持计划已完成,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本次增持实施主体:首旅集团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首旅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31,606,77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6652%。
2、首旅集团在本次增持计划首次公告前 6 个月内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全聚德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拟对全聚德股票进行增持。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不超过总股本的 2%。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
4、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不设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划。
5、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窗口期不增持。
6、本次增持计划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7、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首旅集团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1、增持股份情况
首旅集团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084,7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00%,增持金额合计 36,909,924.16 元,增持均价为 11.97 元/股,增持数量已达到增持计划区间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增持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增持时间 增持数量(股) 均价(元/股) 占总股本比例
首旅集团 2020-5-11 30,000 9.173 0.0097%
首旅集团 2020-5-12 100,002 9.228 0.0324%
首旅集团 2020-5-13 120,000 9.300 0.0389%
首旅集团 2020-5-14 80,000 9.291 0.0259%
首旅集团 2020-5-15 100,000 9.326 0.0324%
首旅集团 2020-5-18 120,000 9.392 0.0389%
首旅集团 2020-5-19 70,000 9.426 0.0227%
首旅集团 2020-5-20 130,000 9.393 0.0421%
首旅集团 2020-8-04 900,600 12.619 0.2920%
首旅集团 2020-8-05 1,000,000 12.949 0.3242%
首旅集团 2020-8-06 404,000 12.897 0.1310%
首旅集团 2020-8-07 30,100 12.915 0.0098%
合计 3,084,702 11.97 1.0000%
2、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增持前持股情况 增持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首旅集团 无限售流通股 131,606,774 42.6652% 134,691,476 43.6652%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2、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首旅集团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律师对本次增持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
1、 首旅集团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 首旅集团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且已实施完毕,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增持事项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 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首旅集团《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完成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