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怡亚通 证券代码:002183 公告编号:2020-172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与浙江省区四家控股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
合资设立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创新变革思路,公司拟整合浙江省区的四家控股子公司宁波市骏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骏隆”)、浙江德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涞”)、杭州万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万鸿”)、义乌市军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军梦”)的优质资源,由省管理公司浙江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省公司”)与上述四家控股子公司的 4 名自然人股东(分别为宁波骏隆的自然人股东熊国海、浙江德涞的自然人股东李敬挺、杭州万鸿的自然人股东符浩程、义乌军梦的自然人股东龚军峰)共同以现金出资方式合资设立“浙江合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暂定,以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核定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浙江合怡”),浙江合怡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浙江省公司拟持有其 60%的股份,自然人熊国海、李敬挺拟分别持有其 13%的股份,自然人符浩程拟持有其 10%的股份,自然人龚军峰拟持有其 4%的股份。
2、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消费者对品牌的需求变得小众化、个性化和分层化。拥有强大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的网络和社群平台正成为流通行业的中坚力量。
根据公司的创新变革思路,以客户和品牌需求为核心,通过业务联合将浙江
省去的四家子公司的优势品牌和渠道资源进行整合,实现后台人财物全面管理共享,上游品牌方资源共享,下游渠道共享,充分整合,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强化竞争力。
新公司将采用平台+合伙人模式,同时大力拓展创新业务,比如社区团购渠道、国代品牌、新零售渠道等,团队充分下沉,责权利落实到位,充分调动前后台积极性,促使公司良性可持续性运作。持续推进三维一体,打造具备品牌运营、集中采购、区域统配优势的一体化供应链服务平台。
3、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最终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怡亚通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区四家控股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资设立公司的议案》,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1、姓名:熊国海
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骏隆的自然人股东,占其40%的股权;任宁波骏隆的董事兼总经理。
2、姓名:李敬挺
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德涞的自然人股东,占其40%的股权;任浙江德涞的董事兼总经理。
3、姓名:符浩程
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万鸿的自然人股东之一,占其16%的股权;任杭州万鸿的总经理。
4、姓名:龚军峰
公司控股子公司义乌军梦的自然人股东之一,占其20%的股权;任义乌军梦的董事兼总经理。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出资方式:以自有资金现金出资
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浙江合怡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浙江省
公司持有其 60%的股份,自然人熊国海、李敬挺分别持有其 13%的股份,自然人符浩程持有其 10%的股份,自然人龚军峰持有其 4%的股份。
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及咨询,市场营销策划,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仓储(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母婴日用品、服装、鞋、帽、童车、童床、玩具、日用百货销售。食品经营:食品销售;食品、初级食用农产品(除药品)、酒具、工艺美术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金属材料、机械设备、橡胶制品、五金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日用百货、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化妆品批发、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具体以工商注册登记核准为准)
四、对外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投资金额:人民币12,000万元
支付方式:以自有资金现金出资。
标的公司董事会和管理人员的组成安排:合资公司设立执行董事1名,设监事2人,设总经理1人。
违约条款:(1)本合同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补救后受损害的当事人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按照其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本合同当事人(方)的过错,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除另有约定外,过错方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受害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受害方为挽回损失、追偿等目的,支付的公证、鉴定、律师服务等费用。
(2)本合同对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本合同对违约金金额未做明确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为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20%;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受到的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另行赔偿差额部分。
(3) 本合同当事人(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缴付出资的,应当按照每逾期一日向对方支付未缴出资额1‰的违约金到合资公司;违约金应当计算至违约方
缴清出资之日止。
(4)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除五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解除后,不妨碍本合同当事人向过错方依法请求赔偿、追偿的权利。
(5)乙丙丁戊四方同意,乙丙丁戊四方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以乙丙丁戊四方对合资公司持有股权的实际价值冲抵其应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股权的实际价值不足以冲抵的,乙丙丁戊四方应当支付差额部分。
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