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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华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06

延华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整合子公司成都延华西部健康医疗信息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收购成都延华西部健康医疗信息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延华医疗研究院”)股东成都延华医星智慧医疗信息中心(有限合伙)(简称“医星智慧”)持有其 25%的股权(简称“本次交易”)。因医星智慧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龚保国先生,龚保国先生为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公司与医星智慧构成关联关系。公司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本次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经核查,公司此次整合延华医疗研究院股权,收购医星智慧持有的股权,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交易涉及的股权已经专业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审计、评估,并出具了相应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交易定价客观、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输送利益或者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也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此次收购行为。

    二、《关于撤销“联席总裁(执行总裁)”岗位并解聘公司联席总裁(执行总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洪芳芳女士、独立董事张希舟先生认为:本次董事会撤销“联席总裁(执行总裁)”岗位,并解聘于兵先生联席总裁(执行总裁)的职务,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田昆如先生提出弃权,原因是其认为:“由于获取信息不够充分,无法形成对议案的合理专业判断”。因此,对本议案出具保留意见并投弃权票。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

    洪芳芳            张希舟            田昆如

                                    2021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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