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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76 深市 江特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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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特电机: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4

江特电机: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76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公告编号:临 2022-073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收到
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252021009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8)。

    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送达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2)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64)。

    2022 年 10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 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或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环城南路 581 号。

    朱军,男,1964 年 12 月出生,时任江特电机董事长兼总裁,住址:江西省
宜春市袁州区***。

    罗清华,男,1970 年 7 月出生,时任江特电机董事兼副总裁、江特电机间
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春银锂)董事长,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龙良萍,女,1962 年 3 月出生,时任江特电机财务总监,住址:江西省宜
春市袁州区***。

    闵银章,男,1962 年 12 月出生,时任江特电机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住址: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辛毅敏,男,1978 年 11 月出生,时任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宣春银锂总
经理,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柳光明,男,1966 年 5 月出生,时任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总
经理助理兼销售部部长,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江特电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辦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江特电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通过与其相关客
户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存货和利润。其中: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26,938,461.55 元,虚增利润总额 26,938,461.55 元,分别占江特电机 2017 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 0.8%、8.18%;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67,403,160.76 元 , 虚 增 存 货 95,295,747.91 元 , 累 计 虚 增 利 润 总 额
111,035,633.67 元,分别占江特电机 2018 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存货、利润总额的 2.23%、10.77%、6.39%。上述情况导致江特电机披露的 2017 年年报和 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江特电机相关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财务会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況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江特电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末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江特电机的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朱军,时任公
司董事兼副总裁、宜春银锂董事长罗清华,时任公司财务总监龙良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闵银章,时任宜春银锂总经理辛毅敏,时任宜春银锂总经理助理兼销售部部长柳光明,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決定:

    一、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
罚款。

    二、对朱军、罗清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三、对龙良萍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四、对闵银章给子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五、对辛毅敏、柳光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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