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6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公告编号:临 2022-043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第九
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2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及中国证券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3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下,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外: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公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或股权激励;
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司收购其股份;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股东权益所必需。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4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5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销。 或者注销。
6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后六个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
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 50%。
7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个月时间限制。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起诉讼。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担连带责任。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8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列权利: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有的股份;
所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