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予以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程。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888,467,873 元。 915,886,001 元。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已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已发
发行的总股本为 888,467,873 股,均为普 行的总股本为 915,886,001 股,均为人民币普
通股。 通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情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法院提起诉讼。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证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事项; 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超过五千万元; 担保;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他担保情形。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供的担保;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
的其他担保情形。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 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审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议批准担保事项的,对损失承担责任。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分之二以上通过。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的半数以上通过。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小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于 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6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时; 之一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三分之一时; 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点为公司住所地(遇有特殊情况,公司可 公司住所地(遇有特殊情况,公司可以另定召以另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并在召开股 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