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家港澳洋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洋医院”)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澳洋医院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巢序、陈险峰、徐国辉
2021 年 9 月 29 日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以下为《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险峰 巢 序 徐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