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继续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继续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
独立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继续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继续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经认真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继续为新疆雅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雅澳”,曾用名“玛纳斯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新疆雅澳未来的稳定发展,同时有助于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继续为新疆雅澳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存在向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陈险峰、巢序、徐国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独立董事关于继续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以下为《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继续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签字页,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陈险峰 巢序 徐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