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修订)》、《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现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引入外部投资者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立科技”)本次引入嘉兴国仪二号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国仪”)和合肥中安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安海通”)作为增资主体的事项符合公司的战略布局和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遵循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不影响公司对其控制权,不会影响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公司现有资产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控股子公司顶立科技引入嘉兴国仪、中安海通作为增资主体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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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启忠 柳瑞清 胡刘芬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