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1 证券简称:楚江新材 公告编号:2021-138
债券代码:128109 债券简称:楚江转债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2 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
日起不超过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10 月 28 日披露的《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8)及 2020 年 10月 30 日披露的《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0-131)。
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约定,因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回购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 12 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11.90 元
/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5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调整回
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
公司于2021年10月2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期的议案》,为进一步维护公司的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对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期 3 个月,延
长至 2022 年 1 月 25 日止,即回购实施期限自 2020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 月 25 日止。除回购实施期限延长外,回购方案的其他内容
未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10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公
司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5)。
截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回购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
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1、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首次实施了股份的回购,并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进展公告》;公司
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2021 年 1 月 5 日、2021 年 2 月 2 日、2021 年
3 月 2 日、2021 年 4 月 2 日、2021 年 5 月 7 日、2021 年 6 月 3 日、
2021 年 7 月 2 日、2021 年 8 月 3 日、2021 年 9 月 1 日、2021 年 10
月 9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1%暨回购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2、截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6,556,535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24%,最高成交价为 11.8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7.87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151,513,781.44 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回购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至此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际实施期限为 2020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
二、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已按披露的回购方案完成本次股份回购,实际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回购方式以及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均符合原定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回购方案完成本次股份回购。
三、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约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本次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四、回购股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自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提议人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和部分
董事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100)。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董事汤优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小芳女士、公司股东常州海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计划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中: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4,539,487 股;汤优钢先生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688,298 股;张小芳女士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5,540 股;常州海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543,138 股。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
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36);于 2020 年 12月 4 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 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0)。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4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
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国家军民融合
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
期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 24,539,400 股。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和部分董事及其
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
汤优钢先生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至 2021 年 1 月 4 日期间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 4,683,400 股;张小芳女士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 日期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
股份 105,540 股;常州海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 日期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
公司股份 536,338 股。
(二)、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和部分
董事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106)。公司董事汤优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小芳女士、公司股东常州海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计划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中:汤优钢先生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427,000 股;张小芳女士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5,540 股;常州海纳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549,900 股。上述减持计划尚处于实施期间,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计划进展的通知,公司将督促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交易主体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提议人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期间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回购股份用途及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最终回购股份数量为 16,556,535 股,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预计股本变动情况
若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前 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股) 比例 股份数(股) 比例
限售条件流通股 89,844,719 6.73% 106,401,254 7.97%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44,682,198 93.27% 1,228,125,663 92.03%
总股本 1,334,526,917 100.00% 1,334,526,917 100.00%
注:以截止 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总股本 1,334,526,917 股为基础计算。
七、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实施过程符合《回购细则》中关于敏感期、回购数量和节奏、交易委托时段等相关规定。
1、根据《回购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 5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 187,499,196 股。公司每 5 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 25%(即 46,874,799 股)。
3、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4、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