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修订)》、《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现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实施期限延期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结合公司回购实际情况及进度对股份回购期限进行的延期,有利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本次回购实施期限延期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回购实施期限延期事项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期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能更好地实现公司资源优化配置,整合业务板块,提升管理决策效率,发挥协同效应,有利于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子
公司事项的审议流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现有资产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披露指引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披露指引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推出前征求了员工的意见,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5、公司董事会中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将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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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启忠 柳瑞清 胡刘芬
202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