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
附条件生效的增资合同
甲方: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高新开发区超群街666B 号
法定代表人: 吕晓义
乙方: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大工业区兰景路以东、锦绣路以南惠程科技工业厂区
法定代表人:吕晓义
长春市科技发展中心
注册地址: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大街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载斌
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科技总公司
注册地址: 朝阳区人民大街5625 号
法定代表人:安立佳
张劲,身份证号:220104195908270313
钟吉彬,身份证号:222326196402290056
周建杰,身份证号:220102196110272047
钱柏军,身份证号:220104196307074151
丙方:桑玉贵,身份证号:652327197309020634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于2004 年3 月30 日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合法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聚酰亚胺纤维材料及制品、
高分子材料、无石棉摩擦材料、特种工程塑料制品加工及技术咨询;
2、甲方在本次增资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87.5万元,具体股权结构为:2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404 54.26
2 杨 诚 238.5 9.22
3 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科技总
公司
135 5.22
4 丁孟贤 77.3 2.99
5 杨 艳 74.25 2.87
6 高连勋 71.5 2.76
7 王凤兰 67.5 2.61
8 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
研究所
54 2.09
9 黄 颖 47.25 1.83
10 侯豪情 47.25 1.83
11 长春市科技发展中心 45 1.74
12 耿 丽 42.8 1.65
13 方省众 36 1.39
14 刘 宇 33.75 1.30
15 刘 斌 31.5 1.22
16 长春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22.5 0.87
17 赵 军 22.5 0.87
18 朱 羽 22.5 0.87
19 张 劲 16.5 0.64
20 邱雪鹏 11.825 0.46
21 杨正华 10.95 0.42
22 钱柏军 10.125 0.39
23 刘 丽 9 0.35
24 张 威 8.375 0.32
25 长春科技顾问管理有限公司 6.75 0.26
26 张国慧 6.75 0.26
27 周建杰 6.125 0.24
28 李天华 6.125 0.24
29 薛大伟 5 0.19
30 冯海元 4.5 0.17
31 孙 军 4.5 0.17
32 王 震 1.8 0.07
33 才 宏 1.575 0.06
34 钟吉彬 1.125 0.04
35 吴继红 1.125 0.04
36 刘建国 1.125 0.04
37 滕仁岐 1.125 0.04
合计 2587.5 100.00
3、乙方均系甲方原股东;3
4、丙方受让甲方原自然人股东黄颖所持甲方全部股权210万元、原股东耿丽所
持甲方部分股权10万元、原自然人股东才宏女士所持长春高琦全部股权7万元及原法
人股东长春科技顾问管理有限公司所持甲方全部股权30万元,共计受让股权275万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24%,并已与黄颖、耿丽、才宏及长春科技顾问管理有限
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相关股权转让事宜与本次增资同时进行,此次股权转让
并增资完成后丙方将成为甲方新股东;
5、甲方的控股股东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惠程”)拟向不
超过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4,500 万股,并将此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部分资金用于向甲方增资,建设高性能
耐热聚酰亚胺纤维产业化项目;且深圳惠程已经于2009 年12 月31 日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的各项议案;
6、甲方于2010 年01 月04 日至2010 年01 月06 日期间向全体股东发出《长春
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增资认购意向书》,征集各股东增资意向,各股东均已签
署《认购意向书》明确其此次增资意向。
据此,本合同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释 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本合同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包括“鉴
于”中的内容)的含义如下:
1.1 本合同:指本合同或对本合同进行协商修订、补充或更新的合同或文件,
同时包括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修订、予以放弃、进行补充或更改的任何文件。
1.2 股权认购人:指乙方及丙方。
1.3 先决条件:指本协议第十条所述的股权认购人认购甲方新增股权所必须满
足的前提条件
1.4 违约方:指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其按照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及
(或者)违反了其在本合同所作的陈述或保证的任何一方。
1.5 书面及书面形式:指合同、信函或/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
电子邮件)。4
第二条 认购数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2.1 认购数额:甲方本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587.5】万元增加到人民币【9759.62】
万元,新增资本由乙方全额认购,认购价格为【35,000】万元,其中【7172.13】万
元作为甲方新增注册资本,余下【27,827.87】万元计入甲方的资本公积金。
股权认购人认购数额具体如下:
2.2 出资方式:乙方对根据本合同认购的新增资本均以现金方式出资。
2.3 出资期限: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认购增资的现
金全额汇入甲方验资账户上。
第三条 甲方本次增资后的股权结构
甲方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8259.74 84.632%
2 长春市科技发展中心 249.92 2.561%
3 杨 诚 238.50 2.444%
4 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科技总公司 175.98 1.803%
5 桑玉贵 112.54 1.153%
6 丁孟贤 77.30 0.792%
7 杨 艳 74.25 0.761%
8 高连勋 71.50 0.733%
9 王凤兰 67.50 0.692%
增资方 认购数额(万元) 认购价格(万元)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6,855.74 33,456
长春市科技发展中心 204.92 1,000
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科技总公司 40.98 200
张劲 0.41 2
钟吉彬 3.07 15
周建杰 1.02 5
钱柏军 11.27 55
桑玉贵 54.71 267
合计 7,172.12 35,0005
10 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 54.00 0.553%
11 侯豪情 47.25 0.484%
12 耿 丽 40.55 0.415%
13 方省众 36.00 0.369%
14 刘 宇 33.75 0.346%
15 刘 斌 31.50 0.323%
16 长春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22.50 0.231%
17 赵 军 22.50 0.231%
18 朱 羽 22.50 0.231%
19 钱柏军 21.40 0.219%
20 张 劲 16.91 0.173%
21 邱雪鹏 11.83 0.121%
22 杨正华 10.95 0.112%
23 刘 丽 9.00 0.092%
24 张 威 8.38 0.086%
25 周建杰 7.15 0.073%
26 张国慧 6.75 0.069%
27 李天华 6.13 0.063%
28 薛大伟 5.00 0.051%
29 冯海元 4.50 0.046%
30 孙 军 4.50 0.046%
31 钟吉彬 4.20 0.043%
32 王 震 1.80 0.018%
33 吴继红 1.13 0.012%
34 刘建国 1.13 0.012%
35 滕仁岐 1.13 0.012%
合 计 9759.67 100.00%
第四条 股权认购人股东资格的取得
4.1 在股权认购人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向甲方履行出资义务,即将认购
增资的出资款汇入甲方帐户,经甲方验资并办理完工商变更后,股权认购人即相应
增持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股权。
4.2 在股权认购人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后,甲方应立即委托
验资机构进行验资(验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甲方注册资本、股权变更以及章程变更登记。
需要有关股东提交有关资料配合的,应在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前通知有关股东提供。
4.3 本次增资完成后,各股东通过公司股东会按照各自出资比例享受股东权利6
和承担股东义务,股东的权利义务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并在甲方公司章程中具体规定。
第五条 滚存利润的享有
本合同各方及甲方原股东同意,甲方在本次增资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增资后
的全体股东共同享有。
第六条 保密义务
6.1 乙方及丙方就本合同所述与甲方就本次增资进行沟通和商务谈判时,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审计、现场考察、人员交流、制度审查等工作过程,以及本合同
的签订和履行,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等,在增加注册资本全部完
成的整个期间内,各方均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各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合同的任何
一方不得将他方披露或提供的保密资料以及本增加注册资本事宜披露或泄露给任何
第三方或用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