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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锆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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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0月18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8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93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二、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增加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将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上述增加关联交易额度事项是基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是合理的、必要的,交易按市场方式定价,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或同类产品向其他客户销售的价格并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新增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事项。

    三、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自受聘担任公司外部审计机构以来,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陈作科、王玉法、张歆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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