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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锆业: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5

东方锆业: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21-101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1月4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4日(星期四)。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珠津工业区凯撒工业园珠津一街3号楼3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冯立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对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290,385,5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64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90,036,8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59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4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5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9,770,4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3%;反对13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1090%;反对13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891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关联股东冯立明、黄超华、乔竹青、吴锦鹏、刘志强、孙红涛、于文军、甘学贤、罡文斌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036,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5%;反对13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273%;反对13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关联股东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0,247,6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5%;反对13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273%;反对13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0,247,6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525%;反对13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273%;反对13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程秉、郭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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