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鉴于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为进一步提升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 订,本次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三条 公司于 2007 年 7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208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
第三条 公司于 2007 年 7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于 8 月
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208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于 8 月
公司于 2010年7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0]883号文核准,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
公司于2010年7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812,500股,于2010年8月23日
[2010]883号文核准,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812,500股,于2010年8月23日
2017年7月1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7]1170号文,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
2017年7月1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行人民币普通股253,722,282股,于2017年8月22日在深
[2017]1170号文,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行人民币普通股253,722,282股,于2017年8月22日在深
42,007,000股,于2017年9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市;
42,007,000股,于2017年9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2020年6月,司法机关依法追赃并注销股份
市;
134,632,170股;2020年9月,司法机关依法追赃并注销
股份32,541,423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新增,以下条款编号依次变更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 四 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 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划;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
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的担保; 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保。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