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要求,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事项进行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此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的战略规划,有利于解决公司流动性风险,改善现金流,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
2、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对本次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
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东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将宁波市江北区通
宁路 520 弄 199 号的不动产以人民币 3.69 亿元的对价转让给宁波市昕力建设
开发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名:
楼百均 章勇敏 蒲一苇
二 0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